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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慧表示,京津冀协同发展不仅是面向未来建设大国首都、打造新型首都经济圈的战略要求;而且是解决京津冀三地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实现京津冀优势互补、促进环渤海经济区发展、带动北方腹地发展、优化国家发展区域布局的战略需要;还对我国有效探索解决“大城市病”的方式、构建跨行政区协同发展新模式、完善城市群布局和形态、走出一条人口和经济密集地区可持续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取得重要进展。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关键是牢牢牵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个“牛鼻子”。近几年来,北京深入实施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瘦身提质”效果超出预期。2014年以来,累计退出一般制造企业3000多家,疏解提升区域性专业市场和物流中心近1000家,城乡建设用地减量13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比2014年下降了超过15%。同时,在减量发展中,北京的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首都核心功能不断增强,实现了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双提高”。
二是北京新的“两翼”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和雄安新区,形成北京新的“两翼”,在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中都承担着重要使命,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关键。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快,城市框架全面展开,市级机关已大部分迁入城市副中心,副中心城市功能不断夯实,城市品质不断提升,各类资源加快聚集,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雄安新区建设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一批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一批标志性工程投入使用,城市框架全面拉开,城市雏形加快显现,“四纵三横”对外高速骨干路网全面形成豪门备用址,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取得突破,中国星网等4家央企总部、4所高校、1家医院已落户雄安,央企在雄安设立子公司及各类分支机构200多家,一批市场化疏解项目开工建设,承接疏解起势良好。
三是京津冀作为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作用不断增强。打造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2023年,京津冀地区经济总量已突破10.4万亿元,按现价计算是2013年的1.9倍,约占全国的8.3%,区域整体实力迈上新台阶。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新经济快速发展,北京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较2015年提高7.7个百分点,天津高技术制造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较2014年提高1.4个百分点豪门备用址,河北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较2013年提高9.6个百分点。
四是重点领域协同发展取得重要突破。交通、环保和产业升级转移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三大重点领域,十年来取得重大成效。交通一体化加快推进,“轨道上的京津冀”加速形成,“双核两翼多节点”京津冀机场群布局完成,京津雄核心区半小时通达、京津冀主要城市1至1.5小时交通圈加速形成。环保一体化取得丰硕成果,生态环境质量发生重大改善,天更蓝、地更绿,十年来京津冀三地PM2.5浓度下降了65%以上豪门备用址,北京蓝天渐成常态;京津冀地区森林覆盖率超过35%,比全国高11个百分点。产业升级转移取得重要成效,三地以搭建产业合作平台为抓手,产业转移对接频繁,产业合作更加紧密。十年来,河北省累计承接京津转入基本单位4.3万余家,北京流向津冀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超2800亿元。
五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是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有效支撑。三省市深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协作,持续推进双向转诊和检查结果互认,组建跨区域医联体,启动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试点;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和学校交流合作深入推进,成立多个高校发展联盟和协同创新中心,持续深化优质课程共享合作;失业人员可在区域内任一地点进行失业登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等等。立足共建共享发展成果,三地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2023年,京津冀三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8.2万元、5.1万元和3.3万元,与2013年相比,年均名义增速分别为7.2%、6.9%和8%。
一是为解决“大城市病”探索了路径。京津冀协同发展实践表明,解决“大城市病”要把疏解大城市的非核心功能作为重要战略任务,坚持积极稳妥、稳中求进,统筹好严控增量和疏解存量的关系、内部功能优化重组和对外疏解转移的关系,以空间布局优化为先导,以重点项目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在疏解非核心功能的同时强化核心功能,在减量发展的同时实现发展质量与效益的“双提高”。
二是为跨行政区协同发展形成了经验。京津冀协同发展十年来的实践表明,推进区域合作或区域协同发展豪门备用址,要一方面从大局出发、自觉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另一方面,树立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理念,改变过去各自为战的状态,加大对协同发展的推动,自觉打破自家“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抱成团朝着顶层设计的目标一起做,不断增强协同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快解决地区之间分工不合理以及重复建设、同质化竞争等问题。
三是为高质量推进现代城市群建设提供了借鉴。京津冀协同发展实践表明,高质量建设现代城市群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要加强顶层设计,一张图规划、一盘棋建设、一体化发展,稳扎稳打,久久为功;要勇于担当、敢于创新、善作善成豪门备用址,大力推动资源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城市群高效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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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暨“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医保骗保犯罪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党中央高度重视医保骗保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就整治医保骗保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政法委对深化基本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切实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豪门备用址,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医保骗保犯罪定罪处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要求及有关工作制度机制等相关问题。在历时两年多的起草制定《指导意见》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全国法院、检察院意见,多次征求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医药公司、医疗机构和药店代表意见建议豪门备用址,并不断修改完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47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是涵盖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贪污等医保骗保犯罪常见罪名。如案例一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通过伪造病历、虚构医药服务等骗取医保基金,构成诈骗罪。案例三的被告人孙某玉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八的被告人杨某侠利用报销审核职务便利侵吞医保基金,构成贪污罪。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别对待、区分处理,确保实现“三个效果”。如案例一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有组织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从严惩处,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六的被告人徐某林因妻子治病花费巨大,经济困难等因素产生犯罪动机,使用已死亡妻子的医保卡购买药品后出售。考虑上述因素及徐某林有自首、全额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是积极能动履职,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如案例六中,检察机关及时审查医保局移送的线索,要求医保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人民法院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对在审理医保骗保案件中发现的医保基金监督、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豪门备用址,制发针对性司法建议,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社会诉源治理、系统治理。如案例二中,人民法院向医疗保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促进相关部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同时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宣传“回流药”骗保犯罪的手段和危害性,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医保骗保犯罪的行为手段及社会危害性,表明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的责任和担当。提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审核经办机构人员、参保人等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充分认识到医疗保障制度是全民共享的普惠性、有限性资源,在享受国家惠民政策的同时,要维护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也提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强化医保报销材料的审查审核,及时排查医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漏洞,有效完善监管、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1.深刻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大意义。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大意义,持续深化医保骗保问题整治,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豪门备用址,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按照证据证明标准和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确保每一起医保骗保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侦查、起诉、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及时、有效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裁判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实施的行为区别对待、区别处理。对涉案不深的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对认罪认罚的医务人员、患者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3.依法正确适用缓刑,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职业骗保人、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毁灭、伪造、隐藏证据,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有关的特定活动。
15.医保骗保刑事案件链条长、隐蔽深、取证难,公安机关要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医保骗保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收集固定证据,尤其注重收集和固定处方、病历等原始证据材料及证明实施伪造骗取事实的核心证据材料,深入查明犯罪事实,依法移送起诉。对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21.对行为人实施医保骗保犯罪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的财产,但无法查明去向,或者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等值财产的追缴数额限于依法查明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数额,对已经追缴或者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2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把追赃挽损贯穿办理案件全过程和各环节,全力追赃挽损,做到应追尽追。人民法院在执行涉案财物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和财产返还等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2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医保骗保刑事案件前期调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制,完善线索发现、核查、移送、处理和反馈机制,加强对医保骗保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公安机关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快推动信息共享,构建实时分析预警监测模型,力争医保骗保问题“发现在早、打击在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积极能动履职,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根据情况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正常运行和医疗卫生秩序。结合办理案件发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送提示函、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并注重跟踪问效,建立健全防范医保骗保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彻底铲除医保骗保违法犯罪的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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