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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增发国债水利项目工作推进机制。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定期调度项目实施,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配套资金、要素保障等难点问题。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细化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省级水利部门组建工作专班云顶集团yd1233,建立项目台账,分项目类型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和工作完成时限,比如四川省水利厅按照工作台账10余次协调推进项目实施。
二是加强对市县的指导督促。省级水利部门指导市县水利部门,“一项目一策”制定实施计划,细化工作责任。比如,湖南省水利厅组建14个督促服务组,抽调精干力量开展“百名干部专家下基层、联项目、送服务”,提供政策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比如,贵州省水利厅按照开工、建设、竣工“三到场”,指导市县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管理。
三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开展两次水利项目组织实施推进会,联合派出工作组对建设任务比较重的省份开展实地督导。各地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大力推进新开工项目审查审批和开工建设。目前,京津冀等受灾严重省份正加快开展水毁工程修复,增发国债支持的水毁修复项目已全部完成前期工作,陆续开工建设。对于整个增发国债水利项目,各地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正全力加快建设进度。
陈敏还指出,第二方面,加快完善海河、松花江、辽河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结合流域防洪规划修编和近期防洪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立足近5年、着眼2035年、展望2050年,统筹近期、中期、远期治理目标云顶集团yd1233,论证提高重要保护对象防洪标准,科学布局水库、河道、堤防、蓄滞洪区等工程建设,加快构建雨水情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数字孪生流域,提升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功能,加快形成海河、松花江、辽河等流域防洪体系新格局,全面建立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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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当日22时30分许,唐某(男,32岁,重庆市渝北区人)、梁某(男,27岁,四川省夹江县人)、张某(男,25岁,四川省夹江县人)等人在九龙坡区朝阳路聚餐饮酒后云顶集团yd1233,路过一水果摊购买水果时,因购买前多次品尝与摊主侯某(男、52岁、重庆市合川区人)发生争执打斗。侯持刀致唐某、梁某、张某三人受伤。接报警后,九龙坡区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侯某控制,将伤者送医救治。
2020年11月30日,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以侯昌洪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九龙坡区检察院移送起诉。九龙坡区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起诉书》显示,事发当晚云顶集团yd1233,被害人梁某等人聚餐饮酒后行至侯昌洪经营的水果摊处。因在购买水果的过程中品尝水果,梁某等人和侯昌洪发生争执,后被周围群众劝开。梁某等人在离开该水果摊几步远的距离后,因怀疑侯昌洪对其进行辱骂,又返回至该水果摊找侯昌洪理论,双方发生言语上的争执。随后,梁某将几筐水果掀翻在地,并使用身旁的塑料凳子砸向了侯昌洪,张某上前打了侯昌洪的胸部。侯昌洪退至身后的西瓜摊,顺手从身后拿起西瓜摊上的水果刀,用右手持刀从上往下挥。此时,冲向侯昌洪的梁某被砍伤面部。随后,唐某和张某先后冲向侯昌洪,抢夺其手中的水果刀,三人扭打在一起。其间云顶集团yd1233,侯昌洪又将唐某和张某砍伤。后侯昌洪的妻子到达现场从扭打在地上的侯昌洪的手中将水果刀拿走。周围群众报警后,侯昌洪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梁某和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张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九龙坡区检察院认为,侯昌洪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使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昌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侯昌洪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侯昌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侯昌洪有期徒刑两年。
同年3月28日云顶集团yd1233,九龙坡区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侯昌洪被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2962万元。《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查明,侯昌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院批准逮捕。2021年12月31日,九龙坡区法院裁定准许该院撤回起诉。当日,侯昌洪被该院取保候审。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侯昌洪被羁押502天。该院认为,侯昌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院批准逮捕,后经该院审查作出绝对不诉的决定,应予赔偿。
首先,被告(指侯昌洪)对原告(指梁某)实施的侵害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原告等人酒后因品尝水果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进而用塑料凳砸向被告,且同行人员从被告背后将其躺椅抽走致使被告倒地。原告等人被周围群众劝离后云顶集团yd1233,又因怀疑被告实施了辱骂返回至水果摊处产生争执并激化矛盾,原告不仅将待售水果掀翻在地且又用塑料凳子砸向被告,同行人员还对被告实施殴打。尽管原告等人实施该系列不法侵害行为的主观意图系逞强耍横和滋事,客观上未携带和使用任何具有杀伤性的器械并主要实施出言挑衅及徒手殴打等轻微暴力行为,但考虑整个事态系由原告等人主导发展且不断升级、激化矛盾,而被告已年满50周岁且独自一人,面对原告等青壮年专门针对自身的不法侵害时,无论人数还是体格均处于较大劣势,加之本系遭受无事生非、有意挑衅,进而逐步被激怒和进一步遭受侵害的情景,若不立即采取相当强度的反击,其个人财产和人身合法权益必然遭受更严重的不法侵害,故而在忍无可忍且毫无退路的情况下,选择持刀制止原告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被告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在自己合法权益面临如此现实紧迫性的侵害且力量对比悬殊情形下,被告系就地获取水果摊上的刀具而非有目的性异地拿取刀具实施防御云顶集团yd1233,相较于当时所面对的不法侵害人数和侵害行为强度,给与其选择和思考的时机转瞬即逝。此种情形中法律不能再苛求作为普通群众的被告还应保持相当程度的理智和灵活性去选择危害性相较于刀具更小的器械或手段去反击防御。同时从防卫强度和损害后果看,尽管被告持刀造成原告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后果,但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系持刀后选择主动伤害原告等人,而更多出于防御目的的警告,最后再次面临原告等人的冲击后才挥刀砍伤原告。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或认定被告除了进一步容忍和退让,是否还能采取既可有效制止原告等人的不法侵害,还能控制损害后果或范围的防卫手段。
侯昌洪提供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2年12月4日0时许,女子梁贝贝(化名)与朋友吃夜宵时,认为同在该食摊用餐的侯某和朋友杨某说话声音大,与侯某发生口角并抓扯,经劝平息后离开食摊。后梁贝贝“摇人”,李某某等人前往现场为梁贝贝“出气”。李某某等人在殴打侯某过程中,李某某持刀刺向侯某和杨某,最终造成侯某死亡、杨某轻微伤。重庆市五中院判决李某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其中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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