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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植根于中国大地,源自于长期的思考和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信息化发展大势和国内国际大局出发,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提出一系列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了网信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把党对网信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提升到全新高度。新理念引领新实践。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和信息化浪潮中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不断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的目标迈进。
十年加“数”前行,成就卓越,但凡是过往皆为序章,未来仍需砥砺奋进。当前,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网络强国建设是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提条件,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实支撑。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鲜明提出网信工作的使命任务,明确“十个坚持”重要原则,并对网信工作提出要求,为新时代新征程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继“网”开来,中国向着网络强国一“网”无前。
发展的问题,需要用发展来解决。扬帆远航、乘“数”而上,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奋力谱写网络强国建设新篇章。不断强化网上正面宣传引导,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统筹发展与安全,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坚持创新驱动、自立自强、赋能发展、普惠公平,攻克短板不足,发挥信息化驱动引领作用;加强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深化网信领域国际交流与务实合作。我们要以网络强国建设新成效,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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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重点在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等七个方面作出调整。其中规定,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等。
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地检测酒驾,近日公安部发布了酒驾的新国标标准,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的含量分为三个等级,旧国标只分为两个等级。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只要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mg/100mL,就属于违法行为。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最新修正案从三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对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二是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立法工作机构人士提醒,司法实践应把握政策尺度,特别是对于涉及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应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问题,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3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二是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三是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四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五是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实施执行。《规定》明确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规定》提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档案工作机制。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二是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明确归档责任和移交责任,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三是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四是细化开放利用措施。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现行的24%调整为20%。此次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影响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例仍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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